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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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 年 2 月 19 日 |
發佈單位 | 社團活動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學生活動專區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896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05065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 一、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而以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請轉知所屬學校於適當場合進行相關法令宣導,俾使其人員能知法守法。 二、本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1.公立學校。2.行政法人。3.公益性社團法人。4.財團法人」。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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