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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第 3 點、第 6 點,業奉考試院 108 年 5 月 17 日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012
公告內容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6月28日部退四字第10848192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查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單身者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2萬5,000元(第3點),以及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單身者每節發給2萬1,6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3萬7,000元(第6點)。
  • 茲因應本次修正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發給金額,有關本(108)年度中秋節(9月13日)及109年度照護金申請、審核及發放等事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本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中秋節無須重新提出證明文件並免予審核,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發放作業。至於109年度年節照護金,仍須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及審核。申請自本年度中秋節開始領取照護金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請通知是類人員於本年8月14日(星期三)前,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退休機關學校提出申請〔按,至遲得於本年11月30日(星期六)前檢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第7點詳加初核後,請於本年8月21日(星期三)前填具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連同上開事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核辦。另是類人員109年度年節照護金之發給,無須再提出申請及審核。 本府警察局、稅捐稽徵處及本市各區公所請依前開說明自行核處,並於每節發放完竣後,檢附請領清冊1份,報府備查。 各機關學校退職技工及工友,請另案函送本府秘書處辦理。
  • 考量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親自申請確有不便者,請各機關學校加強關懷服務,以適時提供協助,並得利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及該部Facebook粉絲專頁-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之圖解懶人包及相關資訊,向退休人員宣導本次修正重點及照護金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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