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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1年退休登記】教育局為編列111年度公教人員退休預算,自即日起辦理該年度退休意願調查及登記,請本校欲登記之公教人員於「110年2月17日(週三)17:00前」將有關證件正本(驗畢發還)逕送本校人事室辦理登記事宜。
發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急件
點閱次數 3,360
公告內容

主旨:為編列本局111年度公教人員退休預算,自即日起辦理該年度退休意願調查及登記,並請於本(110)年2月18日(星期四)前至「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報送,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人事處100年1月17日北人給字第1000045696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111年退休意願調查表填報作業,請各機關學校(幼兒園)至eCPA人事服務網登入後,點選「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連結進入,於本年2月18日(星期四)前,依案附操作說明填報,俾確保擬登記退休同仁權益。
三、為配合本局預算編列,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確實以書面轉知符合退休資格人員(含借調、延長病假、留職停薪人員等未在校人員),應審慎考量年資採計、考績晉級及其他涉及個人權益等相關事項後,再行決定登記退休日期。又為利預算控管與執行,各機關學校於預算執行年度,如有補行或撤銷退休登記之情形,請敘明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報局專案同意後,再循序報送退休案件;另登記退休人員同年度如需變更預計退休日期及選擇退休金支領方式等項目,同一項目以變更一次為原則。
四、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校長、教師申請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併予敘明。
五、邇來本局收受補登記退休案時,發現部分服務學校未先行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退休申請條件或未附相關佐證資料即報送,致影響審核作業,爾後如有補行退休登記之情形,請各校轉知申請人填列案附補登記退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局同意。另有關屆齡退休人員,亦請學校清查後一併報送退休登記,俾利辦理預算編列事宜。
六、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意旨,各校遇有涉案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決定是否同意其退休。據此,請於退休登記調查表之備註欄中加註「有(或無)涉案、停(免)職或移付懲戒之情事」;另年度中如有公教人員因特殊原因申請補登退休登記時,亦應詳查及載明有無涉案情事。
七、檢送「退休意願調查及退休金預估操作說明」及「補登記自願退休申請書(空白表)」各1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001338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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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退休登記作業–配合教育局作業期程,需提早至110年2月17日截止登記】
111年度本校同仁如有退休意願且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教師及未銓敘職員適用,(附表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另配合學期、學年度教師退休生效日為111年2月1日或111年8月1日】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銓敘職員適用,(附表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之退休條件的教職員同仁請事先查對,請於110年2月17日(星期三)前填具「111年度教職員登記自願退休申請書及簡歷一覽表」並檢附下列有關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及A4影本各1份逕送人事室辦理登記事宜,俾利教育局編列111年度公教人員退休預算。
(一)畢業證書影本
1.初任教師資格所採用之畢業證書
2.曾提(改敘)之學分證明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教師證影本
(三)歷年任職證件影本-敘薪通知書或派令(每一任職單位)及離職(服務)證明書(每一任職單位):
1.軍職年資
2.私校年資
3.代理教師年資
4.歷年考核通知書
(四)有關非正式教師服務年資併計退休年資要件及須檢附證件說明如下:
1.代理兵缺年資:舊制年資得採計年資,新制年資須購買後始得採計年資;惟97年1月1日以後各項代理(課)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2.懸(實)缺代理:非短期(3個月內)代課可以併計退休年資,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敘薪通知書)須註明為懸(實)代課,否則暫不採計。
3.私校年資:
(1)85年10月3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校長、教師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私校年資應附證件如服務(離職)證明書(註明:離職時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且任教時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或符合教育部88年5月11日台(八八)人(三)字第88046832號函有關試用教年資採計之規定)、年終考績或其他相關證件。
4.義務役軍職年資:退伍相關證件(如退伍令正本、退伍證明書正本、集訓證明書正本)。另曾任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屬兵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職給與之軍職年資,如:補充兵、國民兵、金馬自衛隊組訓及應後備軍人各種召集等項軍職年資,均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適任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解除召集證明書、通知書等),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間入營、退休或實際在營服役期間或折算役期時間,得逕憑辦理年資併計。
5.軍職年資:曾任下士以上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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