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公告主旨 公告學校本(108)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年滿 40 歲以上之公教人員 (6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 3,500 元為限。請受檢人配合於 11 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申請。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039
公告內容

主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108)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 旨揭健檢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

    下列人員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

    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正、副首長以上(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之人員。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下列人員每2年補助1次,每次1萬6,000元為限。

    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

    本市各區公所轄區人口20萬人以上之副區長。上開人員以外年滿4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二)檢查方式: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檢,並依健檢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三)檢查費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經費,業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五)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

  • 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補助規定,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 本府所屬部分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辦理特定項目健檢者,如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機關學校特定項目健檢及本府健檢補助標準者,為撙節經費,應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擇一受檢。
  • 另為加強維護本府同仁身心健康,本府各機關學校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至本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部分,得比照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自費前往受檢。另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臨時人員擔任駕駛且年滿60歲以上者,得於不重複核給公假之原則,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每年1次公假半天登記)或健康檢查(每2年公假登記1天)擇一辦理。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