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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期間,請加強檢視必要安全衛生機具,並確實督導執行相關預防危害作業程序,以資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一案,請查閱。
發佈日期 2020 年 3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72
公告內容

說明:

  1. 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90391242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3月4日公保字第1091060075號函辦理,並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依同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旨揭疫情防治期間,各機關(學校)應依法提供公務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必要之機具設備,並落實預防危害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俾維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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