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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銓敘部為簡化公 (政) 務人員退休 (職) 所得重新計算作業之審定 (以下簡稱重審),未來重審函該部不再逐案副知審計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988
公告內容

主旨:
銓敘部為簡化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新計算作業之審定(以下簡稱重審),未來重審函該部不再逐案副知審計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4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743795063號函辦理。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及第65條規定,本(107)年6月30日前退休(職)生效之公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經調整優惠存款利率後,不得超過各年度所定替代率上限;超過者應按「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職)金(含月補償金)」、「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職)金」之順序,扣減每月退休(職)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另應由審(核)定機關計算後,以書面處分為之。
  • 銓敘部考量重審之作業時程急迫,且採一人一文方式,是為顧及須以電子發文作業,加上案件數量龐大,若每一案件均副知旨揭機關(構),恐影響其公文交換系統之正常運作,爰基於節省人力及物力之考量,對於重審案之結果,該部將依其個別所需資料格式,彙整清冊並以電子檔方式分別送旨揭機關(構),不再逐案副知旨揭機關(構)。
  • 至於銓敘部提供資料予旨揭機關後始完成發文之重審案,以及重審案於審定後,處分內容經更正或變更者,均回歸以一人一文方式,將審定函、更正或變更審定函逐案副知旨揭機關(構),不再另外提供經更正或變更人員之清冊電子檔。
  • 另本府所屬各機關雇員及比照警佐人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作業,將比照銓敘部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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