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說明:
- 本學年度招生學校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國立臺東大學。
- 本聯合保送甄試名額及校系係由各離島地區/原住民鄉鎮(區)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需求提報。
- 報名考生須參加111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科能力測驗),保送校系所檢定、採計及同分參酌之科目,其學科能力測驗科目成績總和為零級分(缺考、未報考以零級分計)者,不得選填該保送校系。保送校系若採計術科項目成績,欲選填該保送校系之考生,須另參加111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術科考試(以下簡稱術科考試),保送校系所採計之任一術科項目為零級分、零分或缺考(含未報考)者,不得選填該保送校系。若保送校系另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保送學系若為非師資培育學系,保送錄取生應一律修習教育學程。
- 離島地區招生名額26 名,原住民招生名額28 名,保送校系及名額詳見簡章。
二、申請資格
- 離島地區考生
1.基本資格:(下列條件須同時符合始得報名)
(1)設籍離島地區至少九年之110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設籍截止日計算至111 年8 月31 日滿九年,得合併計算);
(2)離島地區限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臺東縣綠島鄉或屏東縣琉球鄉等;
(3)前述應屆畢業生須全程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或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實驗教育學校,且在校一、二年級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需達及格標準(六十分);
(4)應於保送縣之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之教育。(依據教育部94 年1 月10 日台中(二)字第0930171895 號函解釋。)
惟前項第4 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之離島地區學生,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代之;另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籍謄本登記為準。
2.注意事項:
欲選填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人工智慧與資訊教育組之考生,數學、基礎物理、基礎化學及基礎地球科學等各科成績每學期均須在六十分以上。
- 原住民籍考生
1.基本資格:(下列條件須同時符合始得報名)
(1)具原住民籍身分且已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註1)之110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前述應屆畢業生須全程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或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實驗教育學校,且在校一、二年級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需達及格標準(五十分以上);
※註(1):報考110 年度第二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請於報名時檢附110 年度第二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准考證影本,111 年3 月25 日前繳交合格證書影本。
2.一般資格:
(1)【原住民籍甲種考生類】:本人與家庭【祖父母(含外祖父母)、父母有1 人即可】於110 年9 月1 日前同時設籍在下列同一縣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或臺東縣,至報名前戶籍未曾遷出,且族語別、戶籍地及身分別(山地或平地)與選填校系皆相同者。
(2)【原住民籍乙種考生類】:本人與家庭【祖父母(含外祖父母)、父母有1 人即可】於110 年9 月1 日前同時設籍在下列同一縣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或臺東縣,至報名前戶籍未曾遷出,且族語別、戶籍地與選填校系相同、身分別(山地或平地)與選填校系不同者。
(3)【原住民籍丙種考生類】:族語別及身分別(山地或平地)與選填校系相同,戶籍地與選填校系不同者。
(4)【原住民籍丁種考生類】:族語別與選填校系相同,戶籍地及身分別(山地或平地)與選填保送校系皆不同者。
(5)【原住民籍戊種考生類】:不符合前述四種資格,具原住民籍身分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類科(含綜合高中學術學程)應屆畢業生。
(6)考生於選填校系時,依其所選填校系可能會分屬不同資格。例:於A 保送校系屬於甲種資格者,於B 保送校系可能屬於乙種、丙種、丁種或戊種資格;於C 保送校系屬於乙種資格者,於D 保送校系可能屬於丙種、丁種或戊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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