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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評鑑辦法

一、目的:

本校為考核各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績效,藉以交換工作經驗、相互觀摩,以策精進,特定本辦法。

二、評鑑對象:

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均應接受評鑑。

三、評鑑項目及所占分數:

四、評鑑獎懲:

  • (一) 獎勵:每學年取特優(90 分以上)、優等(85 分至 89 分)及佳作(80 分至 84 分)若干名之社團予以獎勵。

    1. 經評定為特優之社團,該社團負責人記小功乙次、各主要幹部記嘉獎兩次,該社團並頒發獎狀予以表揚。

    2. 經評定為優等之社團,該社團負責人記嘉獎兩次、各主要幹部記嘉獎一次,該社團並頒發獎狀予以表揚。

    3. 經評定為佳作之社團,該社團負責人及主要幹部各記嘉獎一次,該社團並頒發獎狀予以表揚。

  • (二) 懲處:評鑑未達 70 分之社團,將依下列情節予以懲處。

    1. 該學年評鑑未達 70 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社員人數刪減原額之 30%。

    2. 連續兩年未達 70 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停止一切經費補助及行政支援。

    3. 連續三年未達 70 分者,自下學年起終止該社團之所有運作(即倒社)。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