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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轉知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之說明,請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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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 年 2 月 26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人事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550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7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第2項)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是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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