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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任用法第22條增訂國考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德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員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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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2 月 2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人事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148 |
公告內容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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