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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任用法第22條增訂國考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德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員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發佈日期 2023 年 2 月 2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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