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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建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所屬人員,鼓勵專任教師踴躍加入 學校教師會,共同推動校務正向運作,落實教師法提升教 師專業地位、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維護學生學習權的立 法意旨。
發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文書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52
公告內容

一、新北市各級學校依教師法、人民團體法成立教師會已逾210家(其中含數個聯合教師會,因此超過220家),而其中有近200家學校教師會,依教師法39條之規定,以團體會員身分參加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期發揮教師組織之團結力量、提升教師之專業發展。本會自民國88年5月成立起,即擔負起教師法所賦予之法定責任,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協商研討教育議題,
以爭取並維護師生之權益、提升新北市優質教育環境,積極為教育夥伴們服務。
二、學校教師會依教師法,參與學校各項校務研議及會議決策,展現教師團結力量、維護教師尊嚴,促使校內產生透明、良性、平衡的溝通互動模式,已成為擔任校務正向發展不可或缺的助力。
三、學校專任教師都有依照教師法加入學校教師會的權利,本市所轄學校教師會依照教師法只能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教師無法以自然人身分加入本會,只能加入學校教師會;唯有透過學校教師會加入本會,才能參與教師組織,獲得教師法給予的權益與保障。
四、學校教師會依照章程自治招募會員,收繳會費,依照教師法團結教師組織精神,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按章程善盡團體會員義務,並無違反任何法令之疑慮。而本會鼓勵推動學校成立教師會,邀請以團體會員身分加入,並協助各學校教師會依法正向運作,完全符合法令規範且充分保障所有團體會員參與會務的權益,擴大參與會務的機會。
五、本會協助各校教師會會務正常運作增能,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促進校園穩定和諧,不遺餘力。期待貴校一起鼓勵更多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增加會務穩定發展,帶動校務永續經營。
六、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一、二項:「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 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學校專任教師不足30人可以跨校跨區組聯合會,本會可派專人協助。
七、為保障受限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人數不足無法儘快成立學校教師會的教師應有權益,歡迎透過加入「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北教產http://www.ntptu.org.tw/)個人會員,以代繳優惠會費方式取得本會相關權益保障,參與會務共同提升優質教育。
八、建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鼓勵所屬專任教師踴躍加入學校教師會,共同推動校務正向運作,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維護教師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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