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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詳如公告內容,請遵守規定,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發佈日期 2024 年 7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生活輔導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98
公告內容

1.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2.有關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3.若有領牌照相關疑義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s://tpmvo.thb.gov.tw/cl.aspx?n=11061)或洽詢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詢問。

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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