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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
發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急件
點閱次數 504
公告內容
  •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Z20UNcmoToNJX0jguIM43lO4-aZe7OymZj1ykMOMTg/edit
  • 主旨: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請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4824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2月15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2360779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其規範原則如下: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為了解110年12月17日前貴校教職員工兩劑疫苗接種情形,請於110年12月20日至校務行政系統完成填報。 四、另因應指揮中心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本局業刻正採購教職人員快篩試劑,後續到貨後將配發各校使用,惟近期COVID-19病毒變異株持續流行,請貴校提醒所屬至醫療院所或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預約接種,本局同意核予前往接種疫苗者公假半天,請教師擇無課務期間前往,或遺留之課務由教師自行處理。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Z20UNcmoToNJX0jguIM43lO4-aZe7OymZj1ykMOMTg/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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