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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 及停止適用「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並自本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920
公告內容

依行政院函略以,修正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之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內,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且自107年5月1日生效;惟上開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市府另行修正新北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屆時另案函知各機關。

本文遵照辦理及公告周知。

詳參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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