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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行政院 108 年 4 月 22 日修正發布「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68
公告內容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 查旨揭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要旨略以:
    • 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修畢;年資銜接者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
    • 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所稱其它公務人員法令包含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解釋、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等)。
    • 本次修正案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社工師、學校心理師)之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將由本局核撥補助,因事涉專輔人員之重要權益,請惠予轉知貴校專輔人員,並請自109年1月1日起依旨揭辦法辦理。
  • 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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