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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公告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參閱。
發佈日期 2020 年 3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86
公告內容

說明:

  1. 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90285844號函辦理。
  2. 重申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者,仍應依本府106年2月1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60198269號函轉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為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規定,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3. 另查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4. 檢附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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