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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新北市政府辦理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108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費用補助作業
發佈日期 2020 年 2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046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2月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90172869號函暨「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者,進修期間最高給予二分之一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非以學期制計算者,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但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三、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各機關學校辦理前開人員公餘進修費用補助,應依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覈實審核,並應以進修項目與業務性質相關者,始得核予補助。另申請進修費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進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如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認定。
(二)補助項目以「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三)申請所附之成績單及繳費收據須為正本,如正本另有用途而檢附影本者,須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職名章或印章,倘為網路列印者,則須加蓋學校章戳,或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於該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負責。
(四)其他相關規定詳如補助作業要點。

四、本校公務人員符合本案資格者,需於109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依函釋規定檢具申請表(如附件)、相關證明文件(學期成績單、繳費項目明細及繳費收據等)及帳戶影本(第1次申請者)等資料逕送本室辦理。另申請所附之成績單及繳費收據須為正本,如正本另有用途而檢附影本者,須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職名章或印章,倘為網路列印者,則須加蓋學校章戳,或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於該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負責。

五、檢附「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108學年度第1學期公餘進修費用補助名冊」、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及申請補助明細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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