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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本校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以下簡稱請假因應措施)一案。
發佈日期 2020 年 2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148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請假因應措施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三、、本府各類人員(含公教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非編制人員)如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請依前開請假因應措施辦理。

四、另依教育部函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相關附件 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給假一覽表(1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