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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訊息: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發佈日期 2022 年 1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急件
點閱次數 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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