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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農業部「113年度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請符合規定者注意申請事宜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31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獎補助學金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032
公告內容

如對本助學金作業系統及助學金申復問題有疑義,請逕洽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詢問(電話:07-9703898,轉分機2);如對法規及綜合性業務有疑義,請逕洽農業部承辦人周小姐詢問(電話:02-23125864)
1.申請期限:
  每年3月1日至31日,以及9月16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資格: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1)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包括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專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空中大學、空中專校、軍警學校之學生,但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者,不在此限。
(2)本助學金之學生年齡上限為25歲。但依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4年者,以25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助學年齡上限。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3)學生之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總額核計;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4)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7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2次以上之處分。學校未定獎懲換算基準者,累計警告3次或申誡3次視為小過1次。
(5)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並共營生活且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可申請。
3.助學金金額:
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學生:公立4千元;私立6千5百元。
大專校院(含五專後2年)學生:公立6千5百元;私立1萬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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