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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補充說明一案。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412
公告內容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轉知。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又本府同年月1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72216172號函計達。
  • 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有關請假規則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 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請假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二) 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請假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 另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又差勤屬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是為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應依請假規則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務之品質及效率。
  • 旨揭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銓敘部均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參用。

(新北市政府107.11.22新北府人考字第10722351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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