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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110學年度高三校外教學(原109高二畢旅)活動說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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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2 月 13 日 |
發佈單位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學生活動專區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013 |
公告內容 | 壹、展延通知: 學務處已於110.11.16於高三班級統一公告原訂109學年度於110/5/12-5/14舉辦之高二校外教學活動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故而展延至111年2/14(一)至2/16(三)辦理。 貳、校外教學宗旨: 校外教學活動屬學校正式課程,且於上課時間舉行,目的在涵養學子們多元智慧及人我合作之精神,是以,無法參加者應依政府法定上課日至校參與自習,且須依照法定出缺席規範管理。校外教學期間,參與自習之學生將編班排座,安排自習教室供學生自習與活動,並安排教師隨堂督導並點名。如有營養午餐訂餐需要,之後也將發放午餐訂購表請連同家長回條與159元訂餐費(一天53元)於畢111.2.11開學日繳交至學務處午餐秘書處。 參、退費依據: 一、綜上所述,全體學生應參與校外教學活動,無法參與者,則須至校自修。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病假、喪假或特殊狀況),則需檢附相關證明及家長證明,方可辦理相關退費手續事宜。
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三、說明: 所退費用須等到活動結束、學校檢討會開完、廠商領取費用後,方進行相關退費作業,會有一段等待期,祈請見諒。 學務處公告110.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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