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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0學年度高三校外教學(原109高二畢旅)活動說明公告
發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學生活動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808
公告內容

壹、展延通知

學務處已於110.11.16於高三班級統一公告原訂109學年度於110/5/12-5/14舉辦之高二校外教學活動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故而展延至111年2/14(一)至2/16(三)辦理。

貳、校外教學宗旨

校外教學活動屬學校正式課程,且於上課時間舉行,目的在涵養學子們多元智慧及人我合作之精神,是以,無法參加者應依政府法定上課日至校參與自習且須依照法定出缺席規範管理。校外教學期間,參與自習之學生將編班排座,安排自習教室供學生自習與活動,並安排教師隨堂督導並點名。如有營養午餐訂餐需要,之後也將發放午餐訂購表請連同家長回條與159元訂餐費(一天53元)於畢111.2.11開學日繳交至學務處午餐秘書處。

參、退費依據

一、綜上所述,全體學生應參與校外教學活動,無法參與者,則須至校自修。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病假、喪假或特殊狀況),則需檢附相關證明及家長證明,方可辦理相關退費手續事宜。

 

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三、說明:

所退費用須等到活動結束、學校檢討會開完、廠商領取費用後,方進行相關退費作業,會有一段等待期,祈請見諒。

學務處公告1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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