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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北教特字第 1012312374 號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增進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學生認識自己、關心他人、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並提供學生回饋學校、社區及社會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下列實施原則,推展服務學習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一) 多元參與:學校應設立多元服務方式,提供多元的選擇,讓不同背景學生都能有機會運用自己的能力。

    (二) 統整融合:在學校基礎與特色下,融入課程並結合教育政策。

    (三) 合作互惠: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協同合作,建立目標,決定進行方式,以滿足學校與學生需求,並增進彼此能力。

    (四) 從做中學:以學習為基礎,學生由服務實作中應用習得知能,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

  • 學校得配合其特性與基礎,依下列方向規劃辦理各項非屬政治性、宗教性、商業性或營利性之非報酬性服務學習活動:

    (一) 國小:學校鼓勵學生自主參加,其服務範圍可依年級訂定家事、學校及社區服務。

    (二) 國中:

    1、學校規劃於適當時間進行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

    2、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於家長或專人陪同下,主動參加政府機關 (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三) 高中職:

    1、學校規劃於適當時間進行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

    2、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主動參加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 學校實施本活動,應依下列三時期進行規劃:

    (一) 先期規劃期:成立服務學習工作小組,訂定服務學習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 執行行動期:結合課程進行服務學習活動,並注意活動可行性、安全性與適切性。

    (三) 評量驗收期:活動結束後,應進行分享、檢討、反思與慶賀,俾收活動預期成效,以發揮教育功能。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各項成員至少一人參加):

    (一) 各處室主任。

    (二) 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 各年級教師代表。

    (四) 各領域召集人。

    (五) 家長代表。

    上述人員採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工作小組應於開學前組織,並召開服務學習工作會議,訂定服務學習實施方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學務處擔任主責單位,綜理有關業務。

  • 學校辦理本活動,其服務類型、時數與辦理時間,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 服務類型

    1、融入領域課程。

    2、設計主題方案。

    3、運用社團課程。

    (二) 服務時數

    1、國小:學校自行規劃辦理,並鼓勵學生參與。

    2、國中、高中職之學校每學期應規劃每位學生六小時以上之服務學習活動,夜間部及進修學校得比照辦理。

    (三) 辦理時間

    1、班(週)會、社團(聯課)活動、早自習、午休時間或其他在校時間。

    2、假日或課後適當時間。

  • 本活動服務時數之認證及登錄:

    (一) 認證原則
    學校應訂定嚴謹、合理之認證方式;且認證前須檢視服務學習本質、內涵及確實達到服務學習精神後,方可認證。

    (二) 發證及認證單位

    1、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學校認證。

    2、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 (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且需登錄於服務學習紀錄卡,並經學校單位覆核。

    (三) 時數登錄

    1、學期結束前,學生將服務學習紀錄卡統計後交予各班導師 (級任老師),由導師 (級任老師)確認無誤後將服務時數輸入於校務行政系統。

    2、寒暑假服務學習時數登錄,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

    (四) 其他身分學生

    1、非學校型態學生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2、重考生則由原畢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3、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由原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則由轉學後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 輔導及獎勵:

    (一) 對於參與服務學習有個殊需求或意願不高、表現不佳之學生,由導師、學務處、輔導處 (室) 加強輔導。

    (二) 實施一學年後,由本局辦理成效檢討,並公開表揚及獎勵工作績優之學校、社團、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

    (三) 本局應將學校執行情形一併列入視導,並予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