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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

一、依據:

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組織社團及管理辦法。

二、目的:

為輔導學生組織社團訂定本辦法。

三、學生組織社團以符合下列性質者為限:

  • (一) 配合教育目標,提升人文氣質之學藝性社團。
  • (二) 增進身心健康,調劑生活情趣之康樂性社團。
  • (三) 舒緩課業壓力,學習音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 (四) 鍛鍊強健體魄,發揚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團。
  • (五) 服務社會大眾,發揮服務熱誠之服務性社團。

四、社團籌設規定與流程:

  • (一) 社團籌設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報備並開始作業。
  • (二) 須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並依照程序辦理。
  • (三) 向社團活動組組領取「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按規定格式詳細填寫。
  • (四) 檢具下列資料

    1. 社團章程 (社團名稱、宗旨、組織與職掌)

    2. 指導教師資料

    3. 社團幹部名單

    4. 社團社員名冊

    5. 工作計畫

  • (五) 報請社團活動組核辦轉陳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 (六) 核准成立後之社團負責人應於核准後一星期內將已通過之社團章程、指導教師資料、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工作計畫造冊一份送社團活動組備查,並發給社團印鑑。

五、社團之解散與流程:

  • (一)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時,需向社團活動組申請撤銷登記。
  • (二)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社員人數少於十人。

    2. 向社團活動組領取「學生解散社團申請表」,按規定填寫並詳述社團解散原因。

    3. 由社團活動組協調原社員轉社。

    4. 報請社團活動組核辦轉陳校長核准後始能撤銷登記。

    5. 核准解散之社團應立即交回社團印鑑。

  • (三) 學生社團如有保管學校財產,應於解散後三天內會同社團活動組清點財產並辦理移交。

六、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