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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466
公告內容

銓敘部 函

說明:

  • 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復查本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略以,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同一例假日當日之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是以,現行規定得予計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者,並未包含上班日之加班時數。

  • 茲考量我國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公務人員迭有為照顧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或應緊急事態,而有臨時請假處理之需求,為與奉派於例假日加班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業務而得計算工作日之情形間取得衡平,同時為響應公務人員多元彈性運用休假之政策,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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