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組織及解散社團辦法
一、依據:
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組織社團及管理辦法。
二、目的:
為輔導學生組織社團訂定本辦法。
三、學生組織社團以符合下列性質者為限:
- (一) 配合教育目標,提升人文氣質之學藝性社團。
- (二) 增進身心健康,調劑生活情趣之康樂性社團。
- (三) 舒緩課業壓力,學習音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 (四) 鍛鍊強健體魄,發揚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團。
- (五) 服務社會大眾,發揮服務熱誠之服務性社團。
四、社團籌設規定與流程:
- (一) 社團籌設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報備並開始作業。
- (二) 須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並依照程序辦理。
- (三) 向社團活動組組領取「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按規定格式詳細填寫。
- (四) 檢具下列資料
1. 社團章程 (社團名稱、宗旨、組織與職掌)
2. 指導教師資料
3. 社團幹部名單
4. 社團社員名冊
5. 工作計畫
- (五) 報請社團活動組核辦轉陳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 (六) 核准成立後之社團負責人應於核准後一星期內將已通過之社團章程、指導教師資料、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工作計畫造冊一份送社團活動組備查,並發給社團印鑑。
五、社團之解散與流程:
- (一)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時,需向社團活動組申請撤銷登記。
- (二)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社員人數少於十人。
2. 向社團活動組領取「學生解散社團申請表」,按規定填寫並詳述社團解散原因。
3. 由社團活動組協調原社員轉社。
4. 報請社團活動組核辦轉陳校長核准後始能撤銷登記。
5. 核准解散之社團應立即交回社團印鑑。
- (三) 學生社團如有保管學校財產,應於解散後三天內會同社團活動組清點財產並辦理移交。
六、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