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管理輔導實施要點
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管理輔導實施要點
經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提交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 依據: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8784B號令「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貳、 審議小組: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社團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參、社團之類別:
一、社團依組織結構及任務屬性,分為一般性社團、校隊性社團及附屬性社團。
二、社團除依本實施計畫管理輔導外,校隊性社團另依本校「校隊性學生社團設置及管理輔導實施要點」辦理,附屬性社團依附屬單位管理輔導。
三、一般性社團依課程及活動內容分以下各類:
(一)學術性社團:配合教育方針,促進教育效率之社團。
(二)服務性社團: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的社團。
(三)藝術性社團:以從事藝術活動為目的的社團。
(四)技藝性社團:以培養技能、手藝為目的的社團。
(五)康樂性社團:以提供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六)體能性社團:鍛鍊強健體魄,發揮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圈。
肆、社團之成立、停止運作及解散:
一、新社團之設立,由學生事務處規劃或經由本校學生申請。如成立之社團已達到學校計畫之最高限額,則暫停受理。
二、本校學生欲申請成立新社團,須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社團成立申請每學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期限為每學年第二學期三至五月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撰寫成立報告書、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並負責邀集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十五人以上,至社團活動組繳交資料備審。
(三)擬籌備之社團,若其宗旨不適當、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學務處得於初審階段不准予設立。
(四) 通過初審之社團,報請校長核准後,於該年六月公告並開始籌備作業。
(五)發起人需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除聯名申請之十五人為當然社員外,得於新生始業輔導社團博覽會公開徵求社員。
(六)社團需邀請一位具有專長與意願的本校教職員擔任該社團指導老師,如本校無該專長之指導老師,則由社團活動組向校外邀請專業人士,報請校長同意後聘請之。
(七)社團成立後,應檢具組織章程、幹部名冊、社員名冊及活動計畫等,送學生事務處社團活動組核備。
三、學生社團人數最少不得低於十五人,最多以核准人數上限為限。如社團人數不足,又因特殊需要,可經申請核准保留,於新學期招收新社員。
四、社團活動之辦理均需遵守本計畫之規範,並按時參與評鑑,若有重大違規事項,則該社團將予以解散。
伍、社團之組織(含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幹部等):
一、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員資格
(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組織與職掌
(六)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之罷免之方法及程序
(七)指導老師或顧問之聘請
(八)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任期
(九)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十)經費
(十一)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十二)其他
二、指導老師:
(一)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管理輔導外,並應由社團指導老師指導。
(二)為維護學生社團安全,應循行政程序會請人事室協助,對社團指導老師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27條第4項規定,確定無相關犯罪紀錄及行為,經校長核准後發給聘書,任期為一年。
(三)凡指導熱心及社團表現優良者得續聘,並由學務處以簽呈及檢附優良事蹟提報校長予以鼓勵。
(四)為提供學校與指導老師交流之管道,社團活動組於每學期辦理一次指導老師會議。
(五)指導老師因故未能指導社團活動課程時,需事先向社團活動組請假,並安排代課老師,以利社團活動課程進行。
(六)各社團指導老師對社團之指導事項如下:
1.社團活動之規劃。
2.社團活動之授課。
3.社團各種會議。
4.社團經費之運用。
5.校內外社團活動、競賽之領隊。
6.其他。
三、社員及幹部
(一)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學生需選擇參加一個一般性社團或校隊性社團,附屬性社團則無限制,有關選社辦法另訂定之。
(二)社團幹部:
1.社長:每一社團需選派社長一名,在指導老師指導下綜理社團事務,對外代表該社團,任期為一學年。
2.各社團得視情況需要,分設下列各組:
(1)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
(2)教學組長:負責計畫並執行社員研究進修事項,以其特殊才藝協助社員訓練事項。
(3)文書組長(網管組):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社團全學期活動計畫之編印及各項會議、活動之紀錄工作,並定期更新社團網站,落實資料電子化。
(4)活動組長: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執行,安排全學期活動計畫,以及參與校內之各項活動。
(5)總務組長:負責社團經費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之購買、借用。
(6)器材組長:負責社團各項器材之保管、維護與供應。
(7)公關組長:負責社團對外關係之建立、社團畢業社員之連繫,社團活動資源之爭取。
(8)連絡組長:負責社員連絡網之建立,社員集合之連絡工作。
(三)幹部及組別之設置,各社團得就實際需要增減,並依社團組織章程選任之,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聘任。
(四)社團社長及幹部須具備下列條件者始得擔任:
1.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未受記警告以上處分者。
2.社長任期中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曠課達10節者當然解職。
(五)各社團社長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五月)。改選後一週內應將幹部名單詳填一份,經指導老師簽名後送學務處社團活動組。
(六)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若因故須於學期中改選者,應經指導老師核准,並應向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報備核准後方得辦理。
陸、社團選社及轉社規範:
一、社團幹部除因重大原故(身體狀況或其他),不得轉社,否則一律依實施要點辦理,解除職務並須參與服務學習30小時。
二、各社社員若有沉溺於社團活動之情事,而受家長或導師反映陳情者,將對該社員將進行約談,輔導轉社。
柒、社團之財產、經費收支管理及收退社費基準:
一、財產
(一)財物如屬社團自購,為社團全體所有,由社長負責保管,指導老師負責監督,經費收支亦同。
(二)財務如屬向學校借用,由社長負責保管,出借單位老師負責監督,並定期清點檢修。
(三)社團於改選後,應辦理財產移交,如有短缺或不符時,應由各社團原社長負責賠償。
二、經費
(一)收取社費金額依社團需求,須事先詳列各項用途與預算,於第一週交給社團組審核,才可向社員收取。
(二)收取社費需開立收據,交予社員留存備查。
(三)社費之運用務必詳列收支明細,並記得將發票收據影本留存。
(四)社團經費由社員負擔為原則,除學校之補助外,非經學校之核可,各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尋求贊助。
(五)各社團如需收取社費,需循社團組織章程訂定之,社費金額由社團活動組另行彙整公告參考之。
(六)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保管單據,需定期向社員公佈,社團活動組有監督輔導之責。
捌、社團課程之規範:
一、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綜合活動」課程綱要規定,社團活動排入規定節數為正式課程,全校學生均需依綜合活動課程表之規畫參與社團活動課,未到視同正式課程曠課,將予以登記,各社團應妥善規畫課程以進行活動。
二、學務處得依需要,定期召集各社團之負責人,商討有關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事項。社團活動組於新生始業輔導時辦理社團博覽會,提供各社團宣傳及招收新社員,並於開學第一週依社團組選社實施要點,辦理社團網路選填作業。
三、社團活動課需確實填寫活動紀錄簿,經社長、指導老師簽章後,於當日放學前繳回社團活動組。
玖、社團場地及器材使用規範:
一、各社團於社團課時應於指定場館活動,遵守場館管理單位規定使用,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整理乾淨並恢復原狀,始得離開。
二、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需先徵得場地管理單位同意,使用時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器材,應妥善保管及愛護,並依規定時間內歸還;水電能源之使用務求節約。
三、各社團經核定之活動時間及場地,學校有保留變更用途之權利,若因特殊需要,學校得要求學生社團變更場地或停止活動。
四、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逾期並議處。
五、本校社團如有辦公室,平時應保持整齊清潔,若管理不善,將收回使用權利,並懲處社長。另未於開放時間或未經申請而進入者,依情節重大予以議處。
拾、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一、社團參與或辦理各項校內外活動,需事先擬具計畫並徵得指導老師同意隨隊指導,向學務處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報請校長核准,始得進行。
二、申請辦理活動應繳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社團活動申請表:該文件隨行指導(帶隊)老師需簽名確認。
(二)參與學生名冊。詳細活動計(企)畫書。
(三)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若經學校查證,同學若未經家長確實同意(偽造家長簽名),該位同學除取消該次活動外,學校得停止該社社團活動3個月。
(四)視活動類型需要辦理場地租借、保險及租車事宜等文件。
三、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對校外各機關團體有所接洽或請求時,事前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四、社團辦理活動每學期以一次為限,若該活動為跨校辦理,則以每學年辦理一次為限。
五、社團辦理活動後,需於一週內填具活動報告表並送交社團活動組備查。
六、考試前一週停止所有社團活動。
七、各社團應盡力配合學校活動及公務機關辦理之各項表演或展示,以增進社譽和校譽。
八、學生社團活動均採取公開方式進行,不得有秘密活動或集會。
拾壹、社團之公告:
一、社團之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傳單、節目單、手冊或其他宣傳品,應於活動至少一週前將原稿送請學生事務處審核,事後並檢送兩份至社團活動組留存。
二、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經社團活動組核章,始得張貼於校內限定之處所,活動結束3日內撤除所有公告與海報。違反者喪失下屆社團張貼海報的權利。
三、社團公告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其他社團之公告。
四、公告未依上列規定者,學務處應予制止,並依情節輕重議處,必要時得改選社長及幹部或解散該社團。
五、張貼於校外的海報,注意張貼處所,不得張貼於電線杆、變電箱、公車站、大馬路等危險處所及公物設備上,以免遭環保局開罰。所有張貼活動海報應於活動結束3日內清除。
拾貳、獎懲:
一、社團違反本計畫或其他相關規定者,學校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個人或社團懲罰、登記違規、停止限制社團活動或解散該社團等相關處置。
二、社團依章程設立社長及幹部,並向學務處報備登記,期末經過學務處考核,認真負責,成效良好,無違規紀錄者發給社團幹部證明,另社長表現優異者亦得經社團活動組呈報予以獎勵。
拾參、其他:
實施內容 | 實施方法 |
社長及重要幹部會議 | 1.針對新任社長進行訓練。
2.不定時開會處理事務。 |
招生宣傳 | 1.新生始業輔導時辦理社團博覽會。
2.各社團得以傳單或海報張貼方式宣傳。 3.開學後第一週,各社團可利用課間及午餐時間,至新生班級經導師同意進行宣傳。 4.以其他方式宣傳者需於暑期輔導課程結束前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實施。 |
選填入社 | 1.每學期辦理社團網路選填作業。
2.若未如期完成選社,或選社結果於選填志願內則不辦理轉社。 3.校隊性社團及需要長期練習之社團,選社結果公告後,須經由家長及導師簽名核准,方可入社。 |
校內活動 | 1.全校社團共同活動時間納入當學期綜合活動課程規劃,日期以行事曆表定為準,活動地點由訓育組統一規劃,活動次數每學期以12節為原則。
2.非表定社課活動時間,社團需經申請核准後方可實施,在不影響校內教學活動及場地使用前提下,平日活動時間為放學後下午17點至18點止,假日自上午8點30分至下午16時30分止。借用班級教室,須經借用教室導師簽具同意,始得核准。 3.如因特殊情況,活動時間需超過晚上20點(含過夜)者,一學年以一次為限,並以寒暑假期間為限,學期中不開放申請,且需有指導老師或至少一位家長全程陪同參與。辦理活動申請時,應檢附所有參加成員之家長同意書。 4.各社團不得以中午練習或開會名義,於午休或打掃時間用餐。違者,依本實施要點施以服務學習6小時。 5.課後練習應留意交談及音樂音量大小,並完成環境清理與復原。 6.各社團若有需要至校外自覓場地練習者,務必注意自身安全、維護校譽。且練習時間不得超過晚間20:30,並事先告知家長活動結束與預計到家時間。 7.各社團之課後練習不得強迫參與,並不得以各種名義強迫所有社員繳交相關費用。 8.社團練習與課業應妥善分配時間,請各社團社長以身作則,提醒社員。若社長成績不佳,多科不及格,將撤換社長職務。 9.使用校內場館和教室需先期核准申請。場地不得隨意使用透明膠帶、雙面膠、泡棉膠黏貼,應改以懸掛或借用立式看板方式為宜。如造成場地污損,申請使用社團需負責復原工作及賠償。 10.社團借用之場所,不得作為私人休憩或修習課業之用,違者處分該社團不得借用場地一個月。 11.各社團借用場地,應維護整潔及公物完整,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舉辦活動應自購環保垃圾袋,並於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清理完畢,違者禁止該社團借用學校任何場地。 |
校外活動 | 1.校外活動需有指導老師或家長陪同全程參與,並經申請核准後,方可實施,活動次數每學期以一次為限,如為過夜活動,每次以不超過兩天為原則,且於活動申請時,檢附所有參加成員之家長同意書及計畫書、投保及交通工具證明。
2.活動過程中,社團負責人需與學校密切聯繫,所有參與之社員皆需與監護人(家人)保持聯絡,若未能及時回報活動狀況,則校方得終止活動進行。 3.活動開始前,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如:颱風),社團活動組得視狀況暫停活動舉行,由社團指導老師與活動負責人決定活動延期或取消。若活動尚在進行中,則由社團指導老師評估原地安置或撤返學生中止活動。 4.活動費用不得對外募款,參加成員應自費參加。 |
校外競賽 | 1.如為學校指派代表參加校外競賽之活動,則不受活動申請之時間限定。但仍須事先申請與指導老師陪同。
2.校外競賽活動,為求優異表現,訓練時所需指導經費及支援項目,請於訓練前由指導老師擬定計畫,申請專案補助。參加同學及指導老師所需之交通、膳雜費用,簽請校長核准後,從學生事務處社團活動組業務費項下支應。 |
幹部改選 | 1.社團為傳承及工作需要,於每學年5~6月間完成社團幹部改選。
2.社團幹部以5至10人為原則,名單確定後,請指導老師簽名後繳回社團活動組。 |
成果發表 | 1.申請租用校內場地辦理成果發表會之社團,每學年以一次為原則。
2.如有需要舉辦成果發表會,須考量社團之人力、財力、物力在許可範圍之內,並至少於2個月前向學務處申請,通過後始可辦理。 3.為避免浪費資源,減輕同學表演負擔,並提昇本校社團表演素質,鼓勵各社團採社團合辦方式舉行成果發會。社團可依特性相同或表演方式互補共同籌辦活動。 3.如非使用校內場館辦理成果發表,則不受上述規定,但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且需申請核准方可辦裡。 4.社團成果發表所需經費,除專案申請補助及自籌外,社團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募款,違者取消表演活動,並追究責任,簽核處分。 |
拾肆、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學務處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召開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調整之。
拾伍、本要點經學務會議討論,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