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新北市永平高級中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一、依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制訂。
二、目的:
為增進學生認識自己、關心他人、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並提供學生回饋學校、社區及社會之機會,特訂定此辦法。
三、組織架構:
服務學習組織架構
服務學習組織架構
校長為總督導,總務處會計室為支援與帳務單位,底下有環境教育業務與家長會;秘書室協助督導與協調。學務處為執行單位,底下有社團組、訓育組、衛生組協助社團服務、班級社區服務與愛校服務。
四、實施原則:
- 多元參與:設立多元服務方式,提供多元的選擇,讓不同背景學生都能有機會運用自己的能力。
- 統整融合:融入課程並結合教育政策。
- 合作互惠: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協同合作,建立目標,決定進行方式,以滿足學生需求,並增進彼此能力。
- 從做中學:以學習為基礎,學生由服務實作中應用習得知能,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
- 實施對象: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前五學期)均應修習此課程,每學期至少服務 6 小時以上。
- 學校服務學習規劃:
- 國中:
- 七、八年級於綜合活動課程,每學期安排校園服務或社區服務,由學務處認證。
- 班級服務:非班級幹部、非律定勤務或非處罰之班級事務協助,由導師認證。
- 校園服務:學生可於透過學校行政處室利用課餘時間、假日、其他適當時間申請學校所核定或辦理之校內外服務活動,由各行政處室認證。
- 社團服務:參加服務性社團,於社團活動實施時進行服務課程,由社團指導教師認證。
- 高中:
- 社團服務:每個社團每學期至少服務1次,推廣一社一服務。
- 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主動參加政府機關 (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 國中:
- 執行方式:
- 學生入學後,參加學校安排的服務學習課程,或自行至校內單位申請服務機會,並取得時數證明後登錄在學習護照。 參加校外服務,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主動參加政府機關 (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取得時數證明後登錄在學習護照。
- 國中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應自行取得活動證明或承辦單位的簽證,且每次進行服務活動後,得依據內容事實及心得感想記載於聯絡簿內,供導師核閱;若無法取得認證時,導師根據護照記載內容給予認證。
- 獎勵:
- 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滿 20 小時,記嘉獎一次。
- 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滿 30 小時,記嘉獎兩次,並頒發服務學習楷模王獎狀。
-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服務學習規劃
國中:
- 七、八年級於綜合活動課程,每學期安排校園服務或社區服務,由學務處認證。
- 班級服務:非班級幹部、非律定勤務或非處罰之班級事務協助,由導師認證。
- 校園服務:學生可於透過學校行政處室利用課餘時間、假日、其他適當時間申請學校所核定或辦理之校內外服務活動,由各行政處室認證。
- 社團服務:參加服務性社團,於社團活動實施時進行服務課程,由社團指導教師認證。
高中:
- 社團服務:每個社團每學期至少服務1次,推廣一社一服務。
- 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主動參加政府機關 (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服務學習獎勵
- 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滿 20 小時,記嘉獎一次。
- 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滿 30 小時,記嘉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