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2日新北教人字第114195672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教育部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 1 4年9月2 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教育部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 1 4年9月2 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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