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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

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0月9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205301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案內修正規定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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