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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包含增訂每學年身心調適假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16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05075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本次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略述如下(詳參附件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第6條: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三)第8條: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四)第9條: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五)第14條: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用時,應予協助之角色。
(六)第19條: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8條及第9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外,餘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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