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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0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29996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依函附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函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用以抵免
修習教育實習者, 得依教育部1 1 4年5月1 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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