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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11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424999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依附件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者外,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擇領遺屬年金。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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