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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11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250534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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