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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1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250303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依附件勞動部解釋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共計56小時計給之(7日*8小時/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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