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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赴香港、澳門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12日北府人字第114252365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本校適用赴港澳通報機制對象為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通報機制如下(不分平日、假日):
(一)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附件1),並由學校函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學校通報陸委會。
(二)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附件2),並由學校通報陸委會。.
(三)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於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附件3)通報學校。
(四)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程序。
三、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附件4-5)。
四、請本校適用對象依上述規定辦理赴港澳通報登錄作業。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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