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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如具合格教師資格,得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18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55678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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