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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東台加給與服務於山僻地區、離島地區而支領之地域加給情形有別,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規定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262526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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