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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259673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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